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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更新时间:2014-07-07
甲与乙合伙开公司A,打出品牌X,甲为公司大股东、法人代表、商标注册人。后引股东意见不统一,甲撤股重新开了公司B,打出品牌Y,原品牌X仍然在使用,现在A公司也在使用品牌X,到底是谁侵权?
商标法当中有一个注册在先原则,就是说谁先注册谁就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且,在在先注册者未授权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是不能违法使用的。
此案例中,撤股后就不再是A公司法人代表,两公司的法人不为同一个人,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时是不能使用品牌X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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