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起诉“清华幼儿园”侵权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19-06-06

据@中国青年报 报道,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今天上午9:00,清华大学诉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下午15:00,该院还将审理清华大学诉赣州市上犹县清华幼儿园同类案件。

此外,4月2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清华大学诉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水木清华幼儿园等三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为何起诉?清华大学称,侵权了!



据新法制报报道,因幼儿园名称中含“清华”二字,清华大学对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提起民事诉讼。

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距县城主干道清华大道不远。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该园业务范围为幼儿学前教育。2017年,该园被县教体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清华大学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其前身系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10月16日,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为驰名商标。

原告称:“被告在经营清华幼儿园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清華’注册商标及校名登记时间在先并极具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园名与原告驰名商标及校名‘清华’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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