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莲香楼不能过香港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13-09-03

    持续多年的广州和香港的“莲香”商标品牌之争近日有了判决。昨日从香港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案书获悉,广州莲香楼于1996年在香港注册的“莲香”商标予以撤销,意味着广州莲香楼不能在香港地区销售“莲香楼”商标的食品。

 

    莲香楼有广州和香港两个分支,穗港莲香楼曾有“约定”不会在对方的“地头”销售月饼。然而,广州莲香楼1984年在香港销售月饼,1996年在港注册“莲香”商标。

 

    香港莲香楼第三代后人颜尊辉去年在香港法庭作供提到,父亲颜同珍一直不热心处理商标注册事宜。颜同珍于2006年3月去世后,颜尊辉于同年7月在港申请注册“莲香”商标,但商标注册处回复指商标已被广州莲香楼注册,颜尊辉因此提出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今年8月30日判决该案。法官宣布广州莲香楼在港注册的“莲香”商标无效。

 

  对于判决结果,广州莲香楼品牌所有权人———广州饮食集团总经理林武扬称,需等到香港代表律师的完整法律意见,才会做出是否上诉等决定。广州饮食集团在内地的代表律师吴国权表示,判案书提到法官认可广州莲香楼在港的商标注册事实,也认为客户不会混淆标有“广州莲香楼”字号的铁盒月饼,但依然判决广州莲香楼撤销在港商标,他认为不合理。

 

  吴国权同时强调,这次判决只要求广州莲香楼在港不能使用“莲香”商标,但广州莲香楼早在美国、加拿大等地注册商标,海外月饼销售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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